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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我在贵网站上看到了《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标准》这一网页,我想了解这里所说的有偿使用费是国家征收的还是给农民的补偿费用呢?我们这里占地了,但是政府不公开应补偿农民多少钱?而是暗箱操作!我们想了解具体应补偿我们多少? 使我们心中有数!!(006年12月6日)
答:您好!您于2006年12月6日发至国土资源部部长信箱的邮件收悉,国土资源部已于2007年1月4日转交我中心办理。对您邮件中提出的问题,根据法律法规规定,作如下解答,供参考。
2006年,作为国务院31号文的重要配套文件,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和中国人民银行对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范围、标准等政策进行调整,联合下发了《关于调整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政策等问题的通知》,规定从2007年1月1日起,新批准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标准将在原有基础上提高一倍。其主要目的是通过提高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的征收标准,建立公平公正的土地收益分配机制,从而遏制地方政府在经济利益驱动下的扩张用地冲动,减少对耕地的占用,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切实发挥土地政策作为经济调控手段的作用。
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是指国家在新增建设用地中应取得的平均土地纯收益,调整的是中央与地方之间新增建设用地收益的分配关系。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的缴纳主体是市、县人民政府,而不是直接的用地者。也就是说,不论是通过划拨方式取得新增建设用地,还是通过协议或招拍挂方式取得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使用者都不需要缴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按照规定,新增建设用地的土地有偿使用费,百分之三十上缴中央财政,百分之七十留给有关地方人民政府,都专项用于耕地开发和基本农田保护。
至于信中所提的你们当地征地补偿具体标准多少,因没有提供征地的详细情况,目前尚无法作答,望见谅。(中国土地矿产法律事务中心 2007年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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